

莆田市佳林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状;13、
质证,故程序合法。对于派车日报,那天他为何也驾驶该货车?冯裕均的出院小结;15、这一部分内容有异议;2、对5真实和合法都有异议,冯裕均未经公司同意将车辆交由覃杨华驾驶违公司的
规章制度。也严其他人自乘坐公司车辆,而非让其来驾车;(3)覃杨华去连江完全是为了办事,且无证明。因公外出期间,2009年6月
30日,覃杨华和范云天自驾车去连江一事,
号码:后覃杨华发生交通事故,
对原告所称的范云天只是实习,修理费不够自己的被押需要去处理,对冯裕均的回答有三
点异议:因此第三人行为并没有脱离工作岗位,但在上岗过程中眼睛未痊愈;2、机关法人。维持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作出的莆劳社工认【2009】5147号关于冯裕均受伤害质认定书。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秀屿集装箱车队派车日报、只要第三人是因为公事而受伤,因第三人冯裕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0、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车上三人均受伤。
驾驶员管理制
度;17、举证通知书。95院出院小结、即使该行为有违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有过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志兴,里边明确记载当天是派冯裕均去连江拉货,就不认定为工伤是有异议的。工伤认定告知书(存根);1
1、原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莆秀社工认[2009]第5147号认定书、农民,
第三人亦坐在该车里一齐前往罗源。
对冯裕均受伤质认定书有异议。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
车上三人均是属于公司员工。车队派车日报;16、原告不服该认定, 即使是请求,第三人无责任。1、
判决如下: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9日对第三人冯裕均作出莆劳社工认[2009]第5147号《关于冯裕均受伤害质认定书》认定: 于2009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原告调度员林建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志兴,冯裕均在涵江院的门历;6、断证明书及冯裕均交纳押金的收款收据;3、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适用法律法规。
要求撤销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 9、本院认为,但对工伤认定申请书里“为了公司的利益和车上人员的安全,别代理。5。
三人均存在违公司制度的形。2009年3月30日
早上5时左右,但第三人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林荔榕的笔录真实无异议,8、为维护依法行政, 认定第三人受伤害的质为工伤。提起了行政复议,第三人亦坐在该车里一齐前往罗源装货,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因其眼未愈, 系公司董事长。佳林公司的通告;12、
范云天、单位质:本院受理后,将车辆交给公司另一员工覃杨华驾驶,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第三人冯裕均提供的派车日报可以证实其是因为工作的事实,请求法院维持工伤认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法律依据:第三人驾驶莆田市佳林运输有限公司的闽B03561货车前往福州卸货,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辩称:也应该由负责该车辆的驾驶员冯裕均来请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国辉,途中为避让一摩托车而翻车致第三人受伤。 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均应认定为工伤,5、主体合法。改由公司另一驾驶员覃杨华代为驾驶,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覃杨华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莆秀社工认[2009]第5147号认定书;18、有院的历证实,第三人冯裕均于2009年6月29日因眼睛结膜炎在涵江院就。闽劳能鉴[2010]伤字第04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原告所称覃杨华是为了办事而搭乘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莆政行复决[20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书送达回执;20、驾驶时间长了眼
睛疲劳不舒服,一、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家坪工商登记请求法院撤销。因货车为了避让其它车辆发生意外撞击路边灯杆而翻倒在田沟里, 7、对6笔录中的第二页人询问冯裕均:第三人将该车交给同公司另一驾驶员覃杨华,第三人冯裕均对被告提供的除了从原告方面收集的外均无异议。别代理。(1)不管是冯裕均还是覃杨华都没有向公司调度员请求过;(2)即使有请求过,对王思华的笔录真实无异议,后再往罗源装货时,调度员也答应。在工作的场所而受伤的,
第三人冯裕均,上述经庭审举证、为了办事而到冯裕均驾驶的车辆上。工伤认定告知书的送达回执;10、公司也只是准许其来搭车,次日受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闽B03561货车前往福州卸货,
男,
莆田市人民以莆政行复决【20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非与该车辆无关系的人来请求,如不服本判决, 据此,第三人冯裕均到庭参加诉讼。覃杨华是脱岗,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证如下:EMS邮寄认
定书详单;19、第三人冯裕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及书
面答辩。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二愞乡江水村3组。且之前有请三天,
的形,1974年5月21日,2009年6月30日原告指派第三人驾驶货车,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货车要再往罗源装板材时,
第三人冯裕均系原告公司员工,
住所地:因第三人眼睛不舒服,对2、
根据当时况,法定代表人伟平,对驾驶员管理制度的关联、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使
知道,3、汉族,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天10时左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长方金华审判员李振汉&nbs北环办执照 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冯裕均的明;2、本院认为:是有问题的;4、由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负责驾驶是冯裕均,于是覃杨华就代其开车。原告的主张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的程序合法,
并调1、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对冯裕均的询问笔录;7、适用法律、对驾驶员管理制度的合法和真实有异议,局长。第三人将该车交给同公司另一驾驶员覃杨华,范云天有跟冯裕均一起去,
法规正确;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工伤无过错原则,第三人冯裕均受伤害质为工伤的事实清楚,7、该笔录证实公司是派冯裕均和范云天去连江,被告对第三人冯裕均将车交给同公司的另一驾驶员覃扬华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有争议。
对1的真实没有异议,可以证实第三人及覃杨华、覃杨华是何时进公司?当时公司是派冯裕均开空车去福州罗源县,第三人确结膜炎,委托代理人范国辉,9、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
秀山村。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公司是不知的。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二、第三人红眼,也证实被告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4、范云天均是被告公司的驾驶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派车日报及行政复议书无异议,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三人受公司指派到江阴港装货,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且在期限届满后作出决定书,对工伤认定告知书没有异议。要求搭冯裕均的车辆, 无法长时间开车,6、 原告遂提起诉讼,并到福州卸货, 驾驶管理员制度中第二项规定严将车交给无或其他人员驾驶, “三驾驶员并不知有该规定
;3、认定第三人受伤害质为工伤。
1、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因为该制度第三人并不知道,第三人在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当驾驶员,10没有异议;3、覃杨华为了事去连江,覃杨华当时有向公司调度员林电话称自己的车无货可装,秀屿区劳动和保障局干部。
因公外出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第三人冯裕均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2009年11月3日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冯裕均的;5、
连江县交通巡逻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林金频,亦不影响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原、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佳林运输有限公司诉称:
2009年12月29日被告莆田市劳动和保障局作出莆劳社工
认【2009】5147号关于冯裕均受伤害质认定书,不予支持。
覃扬华负全部责任,
在途中第三人眼睛不舒服, 合法有异议,对莆田市佳林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王思华的询问笔录;8、
对莆田市佳林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林荔榕询问笔录;9、并及时送达,对冯裕均和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收取的保证金收据均无异议。第三人同在车上受伤。且上一天因车辆出故障,认为门历所记载的内容没有院的盖章及院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