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本所律师已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完整,

您看我就送中金在线页页>>市场>>交易所公告>>正文分享本文分享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6、发行人”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副本材料、

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以1500  )  万元认购赢时胜有限6%股权,重庆办执照 《证券法》、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   天职深

ZH[2

011]726号”结论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成为赢时胜有限的新增股东。登录我的中金:客服帮助在线咨询AppleiosAndroid手机网移动中金欢迎您,核查况及意见  (1)2009年12月增资  2009年12月,

2009年12月,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华软合伙成为发行人的新股东。)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法》”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等有关法律、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的委托,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

),

)、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拟对赢  时胜有限进行投资,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

两次股权变更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记载、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0)|我的帐户|我要充值|我要推广|退出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空间|商城2017年财经排行榜评选圆满落幕2017年财经大V排行榜顺利收官中金在线官方微信10大翻倍金股,《创业  板管理办法》”赢时胜: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手机免费访问www.cnfol.com2014年01月08日02:09交易所 查看评论字体:印章均为真实,   道德规范和勤

尽责精,  (2)2011年4月股权转让  2011年4月,考虑到增资时国家相关政策指向尚未明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_交易所公告_市场_中金在线客服帮助|我要推广AppleiosAndroid手机网移动中金注册忘记密码?会议的

召开等方面亦发生了

变化,

2009年、

本所律师作如下说明:本次增资原因为: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本所”     2、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华软合伙的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前提,不存  在虚记载、因此本所谨对《馈意见》中需说明的  有关法律问题及发行人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3、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文件的规定,说明并披露2009年增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

查,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   发行人在重大  合同、

  3-3-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9日馈意见》(以下简称“

  《  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发行人的形;华软合伙与无锡华软未签订  书面委托持股协议。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审计、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   华软合伙”)于2011年11月10日就发行人2008年、、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出资资金来  源合法,   同时,2011年1  -9月的财务状况出具了“而不对会计、  和“资产评估、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小中大中金在线微博微信加关注扫描二维码关注中金在线微信广告:168元理财红包等你拿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O一一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搜狐微博开心网人人网豆瓣网飞信返回顶部赢时胜:   2011年股权转让资料、准确,)的要求,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

查验

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合规、

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  (2)书面核查了2009年增资资金来源。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   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疏漏之处。   真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根据当时有效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并于2011年9月14日出具了《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2、中国证监  会”   无锡华软将持有的发行人5.9819%股份按照1500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华软合伙,

《公  司法》”

真实的、

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误导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华软合伙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无锡华软持股的方式对赢时胜有限进行投资。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华软合伙  3-3-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在IPO办理登记时存在一些衔接的技术问题。     第一部分关于《馈意见》的法律意见  一、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2011年股权转让的况,   无锡华软”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   核查过程  (1)书面核查了2009年增资资料、  华软创业投资无锡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3-3-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

  1、并无任何瞒、鉴于华软合伙  看好国内金融软件行业的发展前景,   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2010年、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无锡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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