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公司公告-宏达电子: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行

政法

规、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3-3-1-7-1 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票行中心-搜狐证券搜狐页-新闻-体育-S-娱乐-V-财经-IT-汽车-房产-家居-女人--播客-ChinaRen-邮件-博客-BBS-我说两句-搜意见馈手机随时随地看行加入收夹设为页页页个股个股指数指数排行排行板块板块自选股自选股宏达电子行图表实时行推荐成交明细分价表历史行龙虎榜数据新闻资讯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公司概况公司简介股本结构管理层经营况简介重大事项备忘分红送配记录持仓明细主要股东流通股股东基金持仓限售股解表财务数据重要财务指标主营收入构成资产负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业绩预告财务报告宏达电子()实时行加入自选股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千股千评公司公告宏达电子:此后,

《馈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

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发行人”宏达电子()-公司公告-宏达电子:)接受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表述一致。巴南区无地址注册公司《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监会下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馈意见》”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17-10-31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   )委托,   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后发行人发生的相关变化及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或“)、宏达电子”光电园办执照 声明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相关补充问题提出的审核意见,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补充馈意见》(以

下简称“《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潼南代办公司流程)、《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与《法律意见书》、说明或更正,本所就《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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