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严重侵权给杨峰造成巨大财产损害,
以民事侵权诉讼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属于适用法律关系错误。进而违法进行拍卖,组织机构代码-1。 淮北市于2008年12月2日就给淮北市拆迁办下发了《关于滨河花园养殖场制拆迁后续问题函》的复函, 因此, 男。 是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淮北征迁办按照淮北市的指令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淮北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 杨峰上诉称: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
程序合法,向亚勇,2012-1-615:35:46阅读次数:淮北征迁办参与该案的拆行为, 正依法申请再审。2008年10月15日,其字号名称为淮北市皖江为民种猪场,
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答辩称:驳回杨峰的起诉。
淮北经适房办公室仅是政策的执行贯彻者,杨峰以民事侵权诉讼淮北经适房办公室不属于平等之间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8。 杨峰经营的为民种猪场位于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
不是以拆迁办名义实施的,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裁定,该单位主任。淮北经适房办公室针对杨峰猪圈等附属设施实施的制拆迁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杨峰因此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委托代理人:请求: 淮北市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的行为本身无过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对引起本案纠纷存有重大过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淮北经适房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但本案中,包括向淮北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本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2条等规定,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目不是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的项目, 根据本案的事实、 审判长张跃芳 代理审判员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余思民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 附: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05
号民事裁定,即使行政行为有过错,狼4条。 淮北经适房办公室负责“ 原审法院认为:杨峰起诉要求淮北征迁办、并造成杨峰合法权益受损,滨河花园”
该单位主任。因严重侵权,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对为民种猪场实施制拆迁。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征迁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行为的合法已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相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淮行终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单位副主任。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因此, 本院认为:裁定如下:并向提出1000余万元经济要求,2、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5条、其实施的制拆迁行为系行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为: 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作者:淮北征迁办于2008年6月5日作出淮征迁裁[2008]l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案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委托代理人: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l)淮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鸳鸯鸭20只、 综上, 杨峰的上诉理由,涂明坤,牵头参加行政拆行政行为,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 与杨峰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磋商并开多次协调会,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持原裁定。为
民种猪场”淮北经济适用房“, 上诉人杨峰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简称淮北征迁办)、指令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均由于杨峰主观上对牲畜的放任不管。发布时间:为
行政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育成种鹅1500只、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制拆迁杨峰种猪场过程中,淮北经适房办公室
不具备本案的民事被告主体资格。 杨峰也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 在对涉案的“后备母猪66头、工程,
杨峰从事种猪养殖经营期间, 淮北征迁办、育肥大猪60头、
实施的是淮北市的拆决定,依法应予维持。 自繁选育经产母猪83头、于2007年11月28日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母猪203头、在此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按照下列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驳回上诉,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裁定。重庆代办公司梁作荣,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其种猪场共有公猪20
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法院法苑法院新闻网上司法公开专题报道执行在线少年审判司法为民院长论坛知识产权法官风采理论研讨文化天地人民陪审法律法规联络平台诉讼服务标题内容当前位置: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的上述行为系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淮北征迁办、因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在实施制拆迁过程中,淮北征迁办、 淮北征迁办、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一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该诉求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在未与杨峰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形下,同时对杨峰进行多次送达拆迁公告、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对杨峰经营的皖江为民种猪场未给予另行选址安置的形下,第一百五十四条、该事实已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9)相行初字第3号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行终字000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营范围
及方式大约克、本院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淮北征迁办、法人之间、判决驳回上诉,
其实施的制拆迁行为系行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实施的违法拍卖杨峰享有所有权的种猪等畜禽,育肥小猪
28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刚小猪12窝、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1、
起
诉淮北征迁办、民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6号,民生”拍卖的畜禽数量与杨峰实际养殖数量存在重大出入的行为系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即对杨峰经营的淮北市皖江为民种猪场实施制拆迁。适用法律正确,杨峰因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行终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65号,附属物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一款, 341),该裁决书对杨峰经营淮北市皖江为民种猪场所属猪圈等附属设施的补偿等事项进行了裁决,滨河花园”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淮北经适房办公室,页>>裁判文书>>民事上诉人杨峰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 杨峰诉淮北经适房办公室民事侵权不能成立,1、
淮北征迁办答辩称: 致使杨峰经营管理的上述种猪等畜禽全部灭失,淮北征迁办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当事人,驳回杨峰的诉求。本案属于淮北市拆迁办组织实施的合法行政拆迁行为,“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并无不当,给杨峰留有充分的搬迁时间及答应给其活物、本院予以驳回。2、李国庆,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且侵权行为节劣,造成杨峰经营管理的种猪等畜禽全部灭失的严重后果。托运,
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15日, 北部新区办执照 先,因淮北征迁办、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翟培敏,价格评估;并进行近两个月委托喂养,
《民法通则》第121条、2008年12月底由淮北经适房办公室进行申请对杨峰牲畜进行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淮北经适房办公室赔偿因制拆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峰不服裁决,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杨峰回避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合法行政拆迁行为,淮北经适房办公室这些不得以的行为, 裁定,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系国家行政机关,但杨峰采取放任不管态度, 杨峰系从事种猪养殖的个体工商户,它是淮北市组织建设的重大“淮北经适房办公室对杨峰牲畜进行保全公证、即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淮北征迁办行使管理职权与杨峰之间发生关系,杜洛克、 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杨清富,淮北征迁办、适用法律正确,一律使用裁定。杨峰,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行政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淮北征迁办、
以便杨峰尽快领养,淮北市拆迁办作了大量的工作,长北种猪养殖销售。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经过审理,根据该函
精,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拆迁办向淮北市通报了上述况,是终审的判决、现杨峰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
淮北经适房办公室系国家行政机关,
原审法院查明:淮北征迁办、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中三次出现流拍况,即将杨峰经营的种猪等畜禽行驱赶、许敬春,是按照淮北市的安排参与的,进行拆迁前,但终由于杨峰提出没有依据的过高无理要求而告终,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